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1

第一条 为规范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预披露转让信息行为,根据《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可选择参照本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黑龙江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黑龙江联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黑龙江联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黑龙江联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定,但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以黑龙江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黑龙江联交所网站进行发布。黑龙江联交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由黑龙江联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黑龙江联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黑龙江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黑龙江联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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