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业务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与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合作,进一步丰富市场服务供给,努力形成要素市场综合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获重交所批准,为在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会员在重交所从事相关业务,应依法合规、诚实守信,自觉服从重交所管理,对自身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两类。
交易服务会员主要为在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设计、价值分析、项目推介等交易辅助服务。
专业服务会员主要为在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审计、评估、法律、投融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设施;
(三)承诺遵守本办法及重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规定;
(四)重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服务会员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产权交易项目服务经验;
(二)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子企业;
(三)重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会员的,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审计、评估、法律、基金、证券等专业资质;
(二)具有政府、国企或上市公司大型项目投融资经验;
(三)重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重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重交所向其发放会员资格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重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规定开展业务;
(二)参加重交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三)获得重交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依本办法申请变更会员类型或退会;
(五)优先被推荐成为重交所集团所属专业平台会员;
(六)享有重交所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重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规定;
(二)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委托方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动重交所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发展,不损害重交所的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重交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六)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每年动态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员基本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
(三)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重交所每年进行一次会员评优活动,对执业规范、业绩突出、活动积极的会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会员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会员资格费用。会员资格费用包括席位费、年费、执业保证金等。
办理入会手续时会员应当交纳执业保证金两万元(会员为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子企业的,暂免收取)。会员席位费和年费暂免收取。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重交所书面报备:
(一)会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股东或出资人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类型,应向重交所提交书面申请,重交所在受理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的,会员应交回原会员资格证书,申领新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重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重交所在受理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资格证书,在不涉及扣除情形下,执业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在重交所开展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胁迫欺诈、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有碍公平交易;
(二)存在对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误导、欺骗等不诚信行为;
(三)违反禁止商业贿赂相关规定收送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等;
(四)未经重交所授权,擅自使用重交所的名号及标识;
(五)与重交所员工有不正当交往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重交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重交所可以中止会员资格:
(一)执业不规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重交所规定的;
(二)存在不履行会员义务情形;
(三)其他应当中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中止期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中止期间,会员不得以重交所会员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并应按重交所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规后,可申请恢复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重交所可以终止会员资格:
(一)执业不规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重交所规定的;
(二)存在不履行会员义务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会员资格中止后,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一年内两次被中止会员资格的;
(五)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未在重交所开展相关业务的;
(六)主体资格注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为重交所会员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会员类型并交纳会员资格费用;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的,重交所可中止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交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