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17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中的争议调解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争议,是指在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在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重交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产权交易项目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项目。

第四条 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重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确需重交所组织调解的,应当向重交所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复杂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争议事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重交所自收到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重交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争议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重交所约请争议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产权争议调解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争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解方案

(四)各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九 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重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 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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