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产权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重交所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重交所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中止、终结可依当事人申请发起,也可由重交所直接作出决定。
重交所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四条 中止事由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交易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交易进行情形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或债权债务处置事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交易当事人对其在相关规定或规则项下的义务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七)意向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八)影响产权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并对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重交所收到中止申请后,在受理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中止。
作出中止决定的,向相关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重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重交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重交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重交所作出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产权交易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公告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重交所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九条 终结事由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委托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重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产权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五)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并对所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交所收到终结申请后,在受理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作出终结决定的,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重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重交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