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意向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重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细则所称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
第三条 产权交易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可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时向重交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重交所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服务,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八条 重交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已约定交易保证金返还事宜的,在返还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返还;
(二)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放弃参与后续交易,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在意向方明确表示放弃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重交所在意向方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方可向重交所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重交所在意向方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重交所及时通知相关意向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自收到重交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委托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重交所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或重交所损失的;
(二)意向方通过获取委托方或交易标的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意向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交易的;
(五)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委托方或重交所造成损失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委托方、重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方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方、投资方、重交所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委托方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约定不明确的,可由重交所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