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出租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资产出租活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权利人(以下简称 “招租方”)将其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重交所公开挂牌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的活动。
第三条 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交易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四条 招租方向重交所提出资产出租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招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租行为的决策或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时提供);
(四)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估价或询价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以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招租方负责。
第五条 重交所在接收信息发布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招租方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及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重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招租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资产出租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招租方应按重交所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
第六条 招租方应当在资产出租公告中披露出租标的基本情况、承租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等。
第八条 招租方可以在资产出租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
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年租金的30%。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九条 资产出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重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可以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降低租赁底价、变更交易条件或资格条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披露。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到重交所查阅相关信息和材料,招租方应当接受意向承租方的咨询。
第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有意承租的,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向重交所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网上报名的,按照网络系统的提示填写和上传):
(一)承租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意向承租方负责。
第十三条 重交所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资产出租公告中对承租方未设置资格条件的,审核通过后,重交所直接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对承租方设有资格条件的,重交所应在信息披露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及审核意见反馈招租方。
第十四条 招租方在收到重交所作出的交易资格反馈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重交所的反馈意见。
招租方与重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出租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承租方是否符合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招租方或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作出交易资格确认意见后,重交所将交易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承租方。
第十六条 招租方在资产出租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限内交至重交所指定账户,未按规定交纳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满,根据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情况和公告约定,重交所按照公告约定的方式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承租方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重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重交所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并负责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相关约定处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通过重交所结算的交易价款,符合划出条件的,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划出。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生效,且重交所交易服务费结清后,重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本规则所称交易凭证,是指重交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通过重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标的存在在先租赁涉及优先权情形的,招租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通知等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重交所申请调解,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重交所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涉及相关通知事项,重交所通过电话、快递、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真、短(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交易各方须确保提交材料中相关信息填报准确、接收畅通。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招租方、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向重交所提交的全部资料,重交所留存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重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在重交所网站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