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重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
转让方向重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的,应向重交所递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重交所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与重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重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重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转让方应按重交所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
第六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对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其他重要提示;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七条 转让方须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转让方须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并公开披露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2020年7月30日